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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资源局申请执行萧县杜楼镇崔**石料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萧县杜楼镇崔**石料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6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萧行非审字第00317号
  •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

  • 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

  •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 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雪玲

  • 审判员单光金

  • 审判员李雪芹

  • 书记员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