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萧县杜楼镇崔**石料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6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雪玲
审判员单光金
审判员李雪芹
书记员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