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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理委员会与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卫医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温开卫医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周*于2015年6月3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温开卫医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龙行审字第610号
  •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处罚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徐**,主任。

  • 委托代理人黄儒、张光祥,温州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凌雯

  • 书记员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