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因与被告恩*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交通局”)、第三人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汽车总站(以下简称“恩*汽车站”)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小永,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俊,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门**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
法定代表人:叶**,系该汽车总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何尧焕,系该汽车站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英鑫,系恩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韦东
代理审判员廖杰华
代理审判员褚丽丹
书记员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