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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因与被告恩*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交通局”)、第三人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汽车总站(以下简称“恩*汽车站”)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8号
  •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胡小俊,系该局工作人员。

  • 第三人:江门**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

  • 法定代表人:叶**,系该汽车总站站长。

  • 委托代理人:何尧焕,系该汽车站员工。

  • 委托代理人:吴英鑫,系恩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韦东

  • 代理审判员廖杰华

  • 代理审判员褚丽丹

  • 书记员陈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