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2014-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昭玲
审判员单光金
人民陪审员马文学
书记员朱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