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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确认、停止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实施的征收、拆迁、围栏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其已与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形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许行初字第63号
  • 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 法定代表人马*,该市市长。

  • 委托代理人吴燕平,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6号。

  • 法定代表人赵**,任主任。

  • 委托代理人孙启文,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正宏

  • 审判员李杰

  • 审判员袁野

  • 书记员刘丽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