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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叶**开始为“阳光在线”赌博网站担任一级代理,占成分红,占有赌场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从中抽水渔利,先后发展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未到案)、郜某某(未到案)等人为二级代理,其为二级代理分配赌博网站代理账户以及密码,接受下线投注,供二级代理发展下线进行赌博,累计赌资达5552000元。

2、2013年11月份起,被告人赵某某经“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一级代理叶**发展,开始在互联网“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进行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二级代理,占成分红,从中抽水进行渔利,2013年底至2014年4月份期间,其伙同情妇被告人沙某某在内乡县菊韵花园13号楼二单元租赁房间开设赌场,并拉网线接入互联网,配备电脑、筹码等赌博工具,多次组织下线薛某某、赵**等人接收投注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沙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积极提供帮助,记录账目,并点击电脑鼠标进行下注,且在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转移赃款、销毁罪证。到2014年4月份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为其下线参赌人员分配赌博网站账户密码,下线参赌人员通过银行给其汇款,其给下线账户上分使其下线进行赌博,累计赌资达2460000元。

3、2013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某某经“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一级代理叶**发展,开始在互联网“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进行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二级代理,占成**,接受投注,从中抽水进行渔利,并先后发展谢某某、黄某某等人为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为下级代理分配赌博网站代理账户以及密码,供下级代理发展下线进行赌博。累计赌资达243200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赌资认定数额错误,理由是:该数额系通过被告人叶**等人的银行帐号往来相加计算出来的,但银行卡号上不仅包括赌资投注,还包括有返还的收益,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各被告人之间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往来,计算的起止日期也与开设赌场的起止日期不一致。因而,关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不能认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叶**供述:我是赌场的总代理,在互联网上赌博我的级别是最高的,我的下线是二级代理,我的总代理账户是243715,密码是k2758k,我就这一个总代理账户。我一共发展了五个下线,都是我这个账户上分出去的二级代理账户,这几个代理账户分别是赵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小*、高某某他们几个持有的,具体账户我记不起来了,但是进入到我总代理账户里面都可以看出来,我分别备注的都有代号,赵某某备注的是“xiaobo”,于某某备注的是“建峰”,小*备注的是“xiaofang”,高某某备注的是“胡”。他们算是二级代理,都是我的下线,他们代理账户需要上分,必须通过我总代理账户给他上分,他们需要上分的时候,给我汇钱,我给他们上分。只要他们代理账户上有分,他们就可以发展下线,他们的下线算是三级代理,三级代理上分也必须通过他们二级代理。只要是发展出来的代理账户,都可以继续下去发展下线代理。代理账户只是发展下线用的,如果自己想玩,还需要从代理账户上再分出一个会员账户,我玩的时候都是用我总代理账户上分出的会员账户进行赌博的,这个会员账户也叫小号,小号可以一直用一个,也可以随时换了不用,再重新分小号玩,我一共就用过一个小号,账户密码我也都忘记了,但是登上我代理账户上都可以看。代理账号不管什么级别,都可以分会员账户,我发展的四个下线他们自己要是玩的话,他们自己都可以用他们的二级代理给自己分个小号自己进行赌博。我的下线也就是二级代理,包括二级代理的下线三级代理,三级代理再发展下线成四级下线,直到一百级代理、一千级代理都是可以发展的,这个没有什么限制。这些代理账户上需要上分,都必须通过他们的上级代理账户分分,一般都是先给他们上级代理汇钱,上级代理再给他们上分。也就是说这些所有代理账户上的分,也包括自己想玩代理们给自己分的会员账户上的分,都是从我总代理账户上分出来的,他们所有的账户都是我总代理账户的分支。

我作为总代理和赌场占股比例为我百分之六十,赌场给我账户上上一万分,一分一元钱,我只用付四千元,我后来发展下线后,我的下线也可以占股,赵某某占百分之五十,于某某占百分之四十,高某某占百分之五十,小方占百分之四十,他们占的股也都是赌场的股份,但是含在我百分之六十里面,等于算是我发展的下线越多,包括他们发展的下线越多,赌资也就越多,赌资越多,这些赌资都是算在我总代理账户里面。

我总代理账户里面一共有多少赌资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但是进入到我总代理账户里面可以看出来,进入网站赌博页面,打开报表查询界面,第一列显示的是账户,我的总代理账户显示在第一行,下面全部显示的全部账户都是我的下线,也就是二级代理;第二列显示的名称,都是我自己备注的。第三列显示的总压码,总压码也就是赌资,显示的是这个这个账户开通以来所有的总参与赌资;第四列显示的总赢,我也不了解这个是啥意思;第五列显示的洗码量,洗码量是赌场根据总压码数额算出来的,但是具体咋算我也不知道;第六列显示的洗码费,洗码费意思是赌场返还给我的,返还标准是百分之零点八,一千分给我返还八分,也就是用洗码量数乘以0.08就等于洗码费,返还到我总代理账户后,我再根据我下线的洗码量乘以0.08算出洗码费返还给我的下线,至于我的下线返还给他们下家情况我不知道他们返还不返还;第七列、第八列、第九列分别显示的是总金额、公司金额、代理金额,我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都是老**公司自己算的。

我一共从中赢利多少钱具体数额我记不住了,进入到赌博网站,进入我的账户,里面可以查到我赢利的数额。

后来我发展了下级会员后,我占百分之七十股份,赌场占百分之三十股份;我的百分之七十股份我又给了我下级会员分了百分之五十股份。

我们之间汇钱是有时候见面了直接给我现金,但是基本上都通过银行卡汇的钱,我有农行卡三张,建行卡两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一共九张银行卡,但是我和下线之间汇钱通过农行卡汇的多,其他银行卡用的少些,但是也用。另外,我账户上没有分的话,我需给老挝赌场汇钱,让赌场给我上分,也有时候我赢钱了,赌场给我返还现金的话,我和赌场之间汇钱都是通过我建行卡汇钱。

我一共在赌博网站上有两个账户,一个是243715,密码是k2758k,这个账户是我自己申请的,我当时在老挝赌场把我个人资料留了以后,回来后自己申请的这个号;另一个是408268,密码是12345678,这个账户是杨某某给我申请的,杨某某也是西峡的,是我内弟,他六月上旬时跑到老挝,我让他给我申请的这个号,当时原始密码是55667788a,我进去后把密码修改为12345678.当时我还让赌场给我上了100万分,这个账户我占股份的百分之七十,赌场占百分之三十,应该我给赌场30万元,我当时也没给赌场汇钱,现在还在那欠着。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我是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网络上赌博的。当时我在网上玩“中福在线”时听别人介绍说玩的“百家乐”,别人给我一个手机号,这个手机号我记不清,我就记得最后是三个一。然后我给这个号码打电话联系。通过电话对方给我一个银行账号,接着我往这个银行账号里面打钱,打完钱之后对方又给我一个登陆账号,登录上去之后进入到百家乐网站里面就开始玩。这个网站网址是百家乐的具体玩法就是压庄、闲、和。比如说压庄一百元,要是庄家赢了,庄家抽我五块钱,我赢九十五块钱。要是压闲,压赢的话压一百赢一百,输了也是输一百。压和的话赢了就是一赔七的比率。因为压和机率小,我一般都是压庄和压闲。

我在百家乐上网现在用的账号是114693,密码是43214321,这个账号可以在赌博网站占五成。以前用的账号我记不住了。

我在百家乐当中是通过手机号尾号为三个一的叫老雕的男子给我上分的。我给老雕打钱,老雕按一元钱一分的形式给我上分。我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已经给老雕打有大概十几万的钱了。老雕给我上分之后我就能进百家乐中用分来赌博了。以前我玩这个百家乐的时候,只会自己参与玩。后来知道赌博网站可以代理后,我就给老雕打电话,要一个可以和赌博网站占成的账号玩。老雕给我114693这个账号,这个账号可以占五成。我可以用这个账号再发展下线玩百家乐。我发展的下线有薛某某、张**、小*、张**,我用114693这个账号给他们再分百家乐账号。他们四个人通过银行账号把钱打到我建行的银行卡上,然后我再把钱通过银行账号打给老雕,老雕给我上分之后,我再通过百家乐平台给他们几个上分,他们几个也通过平台玩百家乐。

我通过老雕给薛某某、张**、小*、赵**上分,有千分之八的洗码费。我发展的薛某某、张**、小*、赵**都算是我的下线,这几个人玩百家乐的时候,按他们参与赌博总金额的千分之八给我抽洗码费。也就是说他们只要参与赌博,每把牌不管输赢都给我抽千分之八。我现在抽钱抽有十几万块钱,但这些钱最后我还是输在百家乐里面了。

我所玩的百家乐一把最低得押十分,也就是十块钱。我最高可以押两万分,也就是两万块钱。但我没押过这么多,都是一把几百分押的。

赌博的具体流程是在电脑上,通过“阳光在线“赌博软件,输入账号密码进去之后,可以看到赌场内的真实画面。一共是发两门牌,每门发两张牌,比点数大小。页面上显示有庄、闲、和,然后根据现场情况押注。

我都是在家里的电脑上玩百家乐的。电脑是一部普通的自己组装的黑色台式电脑。另外为了方便,我手机上也有百家乐手机的客户端,但这个客户端只能给我的下线上分,不能赌博。

在百家乐里面,我通过抽下家钱抽有十几万,我自己还投进去十几万块钱,这钱都输了。另外我也可以在百家乐中占成赚钱,我发展的下家输的钱,我可以和赌博网站按占成比例分。

我参与赌博金额有多少我也说不上来。我参与百家乐赌博不管是我上线老雕,还是下线薛某某、张**、小*、赵**这几个人,都是通过我建行银行卡去付的钱。建行我就一张卡,这张卡是我去年在南阳开的。

我说我在百家乐赌博中占有五成,占成就是占有股份的意思,我刚开始玩时不知道占成,就是自己参与赌博。后来知道可以占成发展下线赌博之后,我给老雕打电话说想在赌博中占成,老雕就给我一个账号,我可以占五成,等于说是我这个账号可以组织赌博,和赌博网站一起输赢。也就是我给老雕打一万块钱,我可以得到两万分。然后我就可以用这个账号组织别人赌博,在这个账号下面我给想要参与赌博的人再分账号。然后别人用我分的账号去参与赌博。最后下家不论输赢,我和赌博网站都占百分之五十。也就是下家输的钱我可以获得百分之五十,下家要是赢的话,我和赌博网站各出百分之五十给下家。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开始,我认识“老雕”之后,“老雕”是国外“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游戏的国内代理,我听说这个赌博游戏服务器是在缅甸,我了解百家乐之后,就开始玩百家乐,一开始我是给“老雕”打钱,他给我网址,我在我家里的台式电脑上,下载游戏平台,“老雕”给我账号密码,我就在游戏平台上登录,我是按照一元一分给“老雕”打钱买分,“老雕”在给我的账号上上分,我利用我买来的账号上的分,进行押注赌博,最低一次押注100分,也就是100元,最高一次押1000多分,也就是1000多元。到2014年3月份,我了解到在赌博网站做代理,可以发展下线代理和普通会员,下线代理还可以发展他的下线代理和普通会员,通过收取我的下线普通会员的洗码费、收取我的普通会员、下线代理和他的下线普通会员的赌注占成等方式获利,我就想着在“阳光在线”百家乐赌博游戏里做代理,为这我还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用于做这个事情,我买的笔记本电脑就是抓我时被你们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我是通过“老雕”获得的代理账号,我算是“老雕”的下线代理,之后,我又陆续发展了两个我的下线代理和三个普通会员。我一方面做代理获利,另外,我还自己参与赌博,一直到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

我前后一共用过四个代理账号,代理账号不固定,不想用了就可以换。我就记着最后用这个账号452058,密码是12345678a,之前那账号密码没有记住。代理账号可以直接申请会员小号进行押注赌博,还可以给下线代理的账号上分,给下线普通会员的账号上分,在代理账号上,可以直接自动计算所获得的洗码费和占成获利情况。显示下级代理账号的上分、占成和洗码费等获利情况,下级普通会员账号的上分和输赢情况等。我通过给我的上线“老雕”打钱,他给我的账号上分,我在“老雕”这里上分,有占成,一开始占2成,后来占有3成,到最后一直到现在是占5成,我的账号上分之后,我再给我下线代理的账号和下线普通会员的账号上分,按照一元一分的标准,他们给我打多少钱,我给他们的账号上多少分。占成就是我上分的时候不是按照一元一分的标准,而是根据占成多少,买分的钱会不一样,我占2成时,是0.8元一分,三成是0.7元一分,五成是0.5元一分。占成的目的就是一方面自己来了少赢少输,另一方面就是发展的下线输了,能够赚点钱。

洗码费是按照洗码量的千分之八计算,我的洗码量是指我和我的下线普通会员押在“庄”、“闲、“庄对”、“闲对”的赌注的总数。我的下线代理的洗码量是我的下线代理和他的下线普通会员押在“庄”、“闲、“庄对”、“闲对”的赌注的总数。

我给我的上线打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上线“老雕”,我给我的上线的一个建设银行账号打过钱,他的银行账号我记不住了,开户名我记着是“曹**”。我是用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打的钱,我的建设银行账号我记不住,开户名是我的姓名,我前后一共给我的上线打有20多万。

我的下线给我打钱是有给我现金的,也有通过银行转账的,通过银行转账就是把钱打在我的建设银行账户上,我就一个以我自己真实身份开的建设银行账号。我的下线给我现金和银行转账一共有4万多元。截止现在,我的百家乐账号上有6万多分,除去占成,算成钱有3万多元。我发展的第一个下线是谢某某,男,20多岁,南阳**医院的医生,时间是今年6月份,具体日子记不住了,我是通过我的朋友“田某某”认识的,田某某说他有个伙计好玩,让我给弄个号玩,我就给谢某某发展成我的下线代理。谢某某在我这里一共上有2万元的分,全部输完了。我看他上分少,还要要洗码费,我就不愿意,他第一次在代理账户上了8千元,之后,我就不给他代理号了,给他换成普通会员号了。第二个下线是“燕子”,是个女的,是我在牌场上认识的,有40多岁,南阳市人,职业不清楚,我给她发展成我的下线代理,她在我这里一共上有4万元的分,她输有2万多元。第三个下线是李某某,男,有50岁左右,是我在牌场认识的,职业不知道,我给他发展我的下线代理,他在我这里一共上有3万元,上了3次,每次1万,他输2.2万元。第四个下线是唐河县的“小海”,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他见我玩百家乐,他也要玩,我就给他发展成我的下线普通会员,他在我这里第一次上了1万元,输了,第二次又上1万元,赢了3万元,第三次上1万,又赢1万元。

我在网上赌博并且当代理发展下线是通过叶**介绍发展的,叶**外绰号叫老雕,老家是西峡的,他手机号是13525198111。叶**作为我的上级代理能得到什么好处我也不知道。

我发展的下线一共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下线,也就是可以使洗码费,也可以发展下线,另一种是普通会员下线,只能进行赌博,不能使洗码费,不能发展下线。我发展的代理下线一共有三个,分别是李*某,谢某某,“燕子”。李*某我在赌博网站上备注的名字是“见”,谢某某我备注的名字是“F”和“锋”,“燕子”我备注的名字也是“燕子”。另外就是普通会员下线,一共发展三个,分别是黄某某,“小海”,王某某。

从中我具体赚有多少钱我也说不清,大概有个一万多元,不过赚的钱都让我赌博又输掉了。

(4)被告人沙某某供述:赵某某2011年以来,他和朋友合伙开了个小饭店,到2013年冬天,他又开始玩百家乐赌博。赵某某开始玩百家乐,我知道他是在赌博,他输钱之后会在我那里发脾气,他告诉我他是在玩百家乐输钱的,我就知道了。一开始我很反对他参与赌博,后来我反对也没有用,就顺着他了。他玩百家乐我管不住,后来,他玩百家乐,并且把玩百家乐当成生意做,他和别人一起提供场地、网络、电脑,组织人员玩百家乐,他从中抽水获利,我跟着他一起的时候,我就给他帮忙,有时候招呼那些参与的人员吃饭喝茶,有时候我也帮他操作电脑,记账。

我说的记账就是记着谁赢多少、谁输多少,对参与赌博的人,根据账上记的情况计算输赢,赢了给人家钱,输的人有钱了还账,没钱了先把帐欠那里,事后等输家有钱了再要。我是给赵某某帮忙,我们俩人是一回事,他挣来钱了也就是我挣来钱了。

赵某某玩百家乐一开始我不知道他是咋玩的,在2013年冬天的一天,我和赵某某一起来到内乡县,在内乡县有一叫“菊韵花园”的小区那里,在这个小区进去大门右手边第三排那栋楼的第二个单元一楼上楼梯左手边那一户,我到这里后,才知道赵某某在这里玩百家乐,就是在那里用一台计算机,连接有网络,赵某某能够登录赌博网站,他知道网址,然后下载网页,赵某某有账号,可以登录到赌博网站“阳光在线”,然后就可以押注,赵某某和我负责操作电脑,其他参赌人员,就是在房间的茶几上押注,茶几上铺有一块红色毯子,毯子上写的“庄”、“闲”、“和”、“庄对”、“闲对”,参赌人员选择这五个方面进行押注,之后,赵某某或者我根据他们押注的情况,再在电脑上的赌博网站上下注,赌博网站是30多秒开一局,开局之后就确定“庄”和“闲”的牌,牌是扑克牌,根据牌的点数大小确定“庄”赢或“闲赢”,点数一样大小是“和”,“庄”是一对牌并且点数大,赢得翻倍,“闲”也是如此。在电脑上下注是用赵某某账号上的分下的注,其他参赌人员是用我们给他的筹码下注,在赌博网站下注的分和在茶几上押注的筹码是对应的,赌博结束的时候,我和赵某某根据每个参赌人员手里的筹码多少兑现输赢,抽水是谁押“庄”赢的话,赵某某抽取所赢钱数的10%获利,玩法就是这样。

赵某某在内乡县“菊韵花园”这里从去年冬天开始,具体啥时间开始,我说不上来,到今年过罢年三月份就没有再玩了。具体挣有多少钱我不清楚,根据我记账的情况,我们赢有20多万元。

赵某某玩百家乐有上线,我只知道叫“老雕”。赵某某在赌博网站的账号上分,都是通过给上线“老雕”打钱才上的分。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其参赌经过。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帮助赵某某租房、拉网线及参赌的情况。

(3)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在赵某某租住屋内参赌的情形。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在赵某某租住屋内参赌的情形。

(5)证人赵*甲证言:证实其在赵*某租住屋内参赌的情形。

(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周某某的下线参赌的情形。

(7)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作为周某某的下线参赌的情形。

3、书证

(1)关于对阳光在线百家乐游戏中叶**账号“243715”网上参赌电子数据、周某某账户891439网上参赌电子数据的提取、复制、固定的文字说明一份。主要证实侦查人员使用叶**、周某某供述的账号、密码及操作过程,进入互联网“阳光在线百家乐”游戏平台代理界面,针对该账号每一项管理功能和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截屏提取、复制,并在文字编辑软件中进行粘贴固定、说明,形成Word文档文件。

关于对阳光在线百家乐游戏中叶建超账号“452058”网上参赌电子数据的提取、复制、固定的文字说明一份。

(2)内乡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赵某某手机信息一份。证实老雕发给赵某某农行卡号及平台交易情况。

(3)内乡县公安局提供的从被告人沙某某处提取的随身物品。

(4)内乡县公安局提供的薛某某向赵某某汇款的账户表及汇款凭证各一份。

(5)银行交易明细。

内容为侦查人员提取的户名为曹某某的银行卡与户名为叶**、赵某某、周某某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情况。

(6)被告人户籍证明。

(7)关于对叶**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情况说明。

(8)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前科查询证明各一份。

(9)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

(10)南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沙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证明一份。

(11)内乡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一份。

(12)内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沙某某、叶**退赃票据。

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四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指控事实不清,不能予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赌资金额不能按起诉指控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赵某某、周某某、沙某某与境外赌场联络,利用互联网开设网络赌博平台,组织参赌人员采取网络赌博的方式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的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内刑初字第455号
  •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2007年4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拘,2014年8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拘,2014年8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拘,2014年8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 被告人沙某某,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拘,2014年8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江海洋

  • 审判员朱国旺

  • 审判员杨志平

  •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