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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张*、何*、申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西峡县城“金地花园”小区1号楼被告人杨某某家设置赌场,用麻将机“甩白皮”、饼子牌比大小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饮食。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追缴赌资1.7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是主犯,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是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0月27日,沈某某和桑某某在西峡县“金地花园”1号楼3单元10楼西户杨某某的家中设置赌场,组织人员用麻将机“甩白皮”,饼子牌比大小(为300元、600元的锅)的方式赌输赢。桑某某和沈某某组织李*、刘某某、任*、张*、袁**、周**、赵某某、周某某、封某某、徐**、杨*中等人参与赌博,桑某某每天负责在赌场结算后给赌场人员胡**、魏**、汪**、张*某、杨**、张*鑫、金**、别某某、杨**、张**、陈某某、程**等人发放二百元、三百元不等的“喜钱”,用来提高赌场上人气。张*和桑某某从中抽取“水钱”。每天由桑某某给杨某某三百元钱,算作场地费和生活费,由杨某某提供服务,给参赌人员烧水、做饭。沈某某和何*在赌场上按照一万元钱每月利息600元的标准为参赌人员放贷,提供赌资;沈某某从赌场上共获利8000元现金,何*从赌场上获利2000元左右。

2014年10月28日,沈某某和桑某某继续在杨某某家设置赌场聚众赌博,沈某某安排申某某和吴某某在赌场外放哨。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0名,追缴赌资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赵某某的证言

今天下午大约两点多时候,我去“小娃”家玩,她家就在金地花园一号楼三单元十楼,我到她家看见大约有十几个人坐在客厅里拍闲话,在一个卧室里有一二十个人,围着一个桌子在甩白皮,我就站在一边看,我参与钓鱼三次,有押50元、100元、200元的,旁边好多钓鱼的谁想押了就押,我第一次押了100元,是赢了,第二次和第三次都输了,我去总共就带了六七百块,最后也没有赢没有输。到四五点时被你们发现将我们传唤到这了。

我听说赌场是一个姓桑的女的设的,叫“桑叶”。在赌场上是怎么抽水钱的是一个二三十岁的小女。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今天中午我在家吃罢午饭后接到一个新认识的朋友沈某某的电话说他那里有个赌场,让我只要去了就可以挣到三、四百元的好处费,并告诉我了具体地点,我说行。大约12点多我到了那个甩白皮赌场,那家一进门是一个客厅,客厅大约十来个人,然后一直往里走的右边是一个小房间,那里有一张麻将桌,桌上是甩白皮用的白皮的筒子牌,麻将桌边有四个坐主门的玩家,周围参与钓鱼和围观的大约就有二三十人,空间非常小非常拥挤,一看他们就是甩白皮,是300元、600元的锅。大多数都是600元的锅,边上参与钓鱼的一般都是押100元。通杀的也抽水钱,抽钱是按10%抽的。我先在边钓了一会儿鱼,我身上去时带的800元现金输光了。因为我知道沈某某是放冲的,也就是在现场放高利贷的,我就向沈某某贷了三千元钱,我开始坐主门,我打有两筛子,又把那三千元输完了,我又向沈某某贷了五千元钱,仍然坐主门,后来包括坐庄,输输赢赢,后来我总的输有两千元时,我感觉手不幸,不玩了,我起来到客厅坐着,大约四点多,民警就去现场查时,设场人桑**隔着门缝看到是警察,也没有开门,就赶紧让赌桌上的人散场,后来警察进去后把我们给查获带到这里了。

那一家房主到底是谁我不清楚,但设场的是一个女的,小名叫桑叶,听说大名叫桑**,今天的水费是桑**收的,她在招呼着水箱。收水费是赢家每牌赢600元以上给设场人抽100元水费,600元以下给设场人抽50元,实际上收50元水费的较少,收100元的较多。总的来说一牌下来最少能给设场人抽水费50元,最多能抽到上千元。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我是今天中午在北五环碰见桑**,她说她在金地花园1号楼三单元10楼设了一个赌场,让我去捧捧场。随后我就去了。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我是今天上午11点左右打出租车到金地花园门口的,到那就见申某某就在门口站着,他见我来,就把我安排到在正对着金地花园小区门口白羽路中间停车带停着的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上,叫我在车上放哨,防止警察来,同时车上还有另外两个放哨的,我以前只是见过他们,也不知道叫啥名字,我们三个人在这辆车上放哨。一直到下午4点左右在车里面叫抓住了。我今天是第一天来,听他们说昨天就在设赌场了。我们放哨的费用,要是结束了肯定是申某某给的,我是他叫来的。我听在场上玩的人下来说是桑**的赌场在金地花园3单元10楼,场是桑**设的。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今天下午两三点时桑叶把我喊去说是金**园一号楼三单元10楼有人玩甩白皮,让我过去捧个场,到结束了还能混个费用,我就叫上我哥哥周**,让他给我一起去混个工资。到了那里已经开始了,他们玩的是甩白皮,300、600的锅底,允许钓鱼。我以前也懂得一点,所以也参与钓鱼了,钓了四五次,但是最后都输了,输了500或者600元,然后派出所民警就过去了,就把我们带到这里来了,组织者、发起人是沈某某和桑叶。

(6)证人封某某的证言

我今天上午给我干妹子“小*”打电话问她在干啥,她说下午在她家有人设甩白皮场,让去看看,到时候可以使200元费用,我想着行,下午我就跑去了,我去时有四点左右,我到那看见客厅里坐了好多人,一个卧室里也坐了好多人,卧室里的人围了一堆,在甩白皮,四个人在坐庄,押钱,旁边的人可以钓鱼。我钓了四次鱼,押了四次,两次50元,两次100元,都输了。我听说设场的是一个姓桑的女的。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我大约在下午3点多到赌博场的,当时是朋友“老*”给我讲已经输了700-800元,他让我送1000元钱,我到场给他600元,他继续在赌博。我当时没有玩,“老*”玩时赢了一吊给我发奖金100元,到最后设场的人给到场的每人发200元。我到场不玩主要是混这个钱。赌博场是西峡人一个40岁左右女的,人们叫她桑*,桑*和她老表今天合伙设场赌博是桑*的老表的女朋友保管水箱。昨天我也到赌博场了,昨天还是桑*和她老表设的赌博场,我到下午3点多到场混个场钱200元钱就走了,没有参与赌博。今天和昨天有当场放贷的,桑*和她老表设场并放贷。他们10000元扣600元利息。

(8)证人别某某的证言

我今天在我们村的小商店里玩,听我们村的吴**说桑**设个赌场,去如果不“钓鱼”到结束时设场老板发100元,“钓鱼”的到结束时发200元,还给我桑**的手机号,号码我也记不住了,我想着下雨也没事干,就坐个顺车去县城,到葛营那个地方,我给桑**打了个电话,问他赌场在哪儿,他说在金地花园三单元10楼,进屋后,看到屋里有三四十人,里边有个房间放个麻将机,人们正在玩“甩白皮”,有“坐庄”的,有“钓鱼”的,人都来回换,“坐庄”的有押50元的,有押100元的,续庄200元,“钓鱼”的也有押50元、100元、200元的都有,有人专门“抽水”,逢对抽50元,有时候押的钱多了抽的也多,我就在旁边看看,没有参与,下午四点左右,警察去让开门,赌场上的人都散了,我就坐在客厅,是桑**设的场。

(9)证人张*的证言

昨天中午沈某某给我联系说让去他表姐设的赌场上玩,说就在金地花园,然后我就和何*一起过去了,我们之前去过那个赌场,就在金地花园北边楼三单元十楼西边商品房里,昨天下午我和何*直接去了,到那后是沈某某的表姐,还有一个女的张*、还有一个叫啥江峰的他们四个在坐主门,当时有七八个人,我到后张*起来让我坐主门打,我坐了一个多小时,一个叫小*的接住坐,然后我就没有再来了。一直到下午四点多被你们查获了。

赌博是用麻将饼子牌,四个主打的,每人起两张,比大小,押钱,旁边的人可以钓鱼,300元的锅,可以续到600元。我输了将近两千元。抽水钱起对子牌了抽,起对子牌的押100元就抽100元,押50元的抽50元,遇庄按10%的抽,通杀10%的抽。沈某某的表姐和张*她们两在负责抽水钱。何*和张**在放冲。

(10)证人张*的证言

昨天中午沈某某给我联系说让去他表姐设的赌场上玩,说就在金地花园,然后我就和何*一起过去了,我们之前去过那个赌场,就在金地花园北边楼三单元十楼西边商品房里,昨天下午我和何*直接去了,到那后是沈某某的表姐,还有一个女的、张*、还有一个叫啥江峰的他们四个在坐主门,当时有七八个人,我到后张*起来让我坐主门打,我坐了一个多小时,一个叫小*的接住坐,然后我就没有再来了。一直到下午四点多被你们查获了。用麻将饼子牌,四个主打的,每人起两张,比大小,押钱,旁边的人可以钓鱼,300元的锅,可以续到600元。我输了将近两千元。起对子牌了抽,起对子牌的押100元就抽100元,押50元的抽50元,遇庄按10%的抽,通杀10%的抽。沈某某的表姐和张*她们两在负责抽水钱。何*和张**在放冲。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

昨天中午,我表姐桑某某给我联系说下午设个赌场,让我给她找几个放哨的,我就联系了冯某某、吴某某、申某某他们三个去帮忙放哨,我表姐说在金地花园最北边的那个楼三单元十楼西边那户,大约11点多左右我联系他们三个放哨的让他们当时就过去,然后我去米坪了,下午三四点我从米坪下来也到那个赌场上,过了一二十分钟就被公安查获了,把我们传唤到这了。我联系冯某某、吴某某、申某某帮忙放哨,就让他们坐在一辆黑色奇瑞车里边,车停在金地花园小区门口的白羽路上,费用没有详细说。这个赌场是我和我表姐桑某某我们合伙设的。赌场的地点是我表姐联系的,她通过一个女的介绍的。

赌博就是甩白皮,麻将饼子牌,四个主打的人起牌,每人起两张比大小,押钱,其他人可以钓鱼。一锅300元。抽钱是起对子牌了抽一次50元,通杀了抽100元。下午我老婆张*在那,有时她抽,有时我表姐桑某某抽。在这个地方设有两下午,一次是28号下午这次,另外一次是27号下午,27号下午那次我在场。

27号那天也是中午12点多我联系任*、张*,有的人我也不认识,还有六七个钓鱼的,都是来300的锅,那次抽有一万多水钱,这钱给人家付场地费400元,给在旁边钓鱼的人分点,那次我分了两三千左右,我们就是平分的。

被告人沈某某第二次的陈述

2014年10月28日,桑某某给我联系了,说下午准备设个赌场,让我找几个放哨的,我就联系了冯某某、吴某某、申**三人过去帮忙放哨。之后我当天上午没有去,我去米坪办我的事情了,之后下午我从米坪回来后,就到桑某某开的那个赌场上了,大概了一二十分钟左右,你们就过去了把我们都捞到派出所了。

赌场设立在“金地花园”最北边那个楼三单元10楼西户。在设场前有几天了,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想设个赌博场,然后给我说让我帮忙联系点人去玩,然后到时间给我点费用,我就同意了。随后开场那天上午,桑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并且给我说了地址,我就开车过去,我到地方后,当时房间里面有三个人,一个是我表姐,一个是房东,一个也是女的,大概五十多岁,我到现场后,我们也没有怎么说话,我就到房间里面看看,也就是有麻将机的那个房间,当时室内有一个麻将机、还有凳子什么的,麻将机桌面上都有现成的麻将。然后不大一会就陆续来人了,我也就联系了任*和张*,别的我也没有联系,然后等人差不多了,就开始了赌博了。在赌场上玩,我们都提供方便面、香烟、还有茶水。这些当时桑某某都和房东提前都说好了的。

被告人沈某某第三次的陈述。

2014年10月28日在西峡县白羽路金地花园1号楼3单元10楼西户房间内的赌博场主要是我设的,我表姐桑某某和我老婆张*是过来给我帮忙的。别的没有人了。*某某是在场上负责打水钱,场上清算了之后,由桑某某给玩家发“喜钱”,也帮我叫点人来,我老婆就是在桑某某忙不过来的时候,帮忙打一下“水钱”。

在这里总共设3天。10月26日、10月27日这两天都清算了。算是设成功了,28日那天赌场被端了,场地是我委托我表姐桑某某找的,当时我记的是通过一个女的介绍过去的。每天给房东400元,一天一结算。这四百元钱包含了场地费、生活费(吃饭、电费、买水等),赌场上有我和何*在场上放冲。一万块钱一个月六百元息。我在场上总的放贷有二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10月26日抽了5400元,10月27日抽了6600元,10月28日还没有清算的时候就被你们端了,水钱和现场人们身上的钱都混到一起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钱都是“水箱”里面的钱。这些钱支付房东的场地费用400元,这个每天必出的,钓鱼和混费用的是必出的。10月26日那天是才开场,人也不多,十一二个人,除了坐主门的外,钓鱼、混费用的也没有几个,第一天大概发了一千二三百元,第二天人也不多,比第一天稍多点不到二十个人,大概总的发有2000左右,第三天的时候,人可不少,三四十个人,结果被查了,这个钱还没有发,场地费也没有出。前两天我们总的赚了八千元左右。我当时给放哨的说了,要他们过来帮个忙,一天200块钱,等场散了再发钱。我一直说场是我与表姐桑某某共同设的,是因为当时我想着,这个事情出了之后,把我表姐说上,将来罚款的时候,让我表姐帮我分担一点,另外我表姐认识人多,能帮上忙,说上话。

(2)被告人桑某某供述

今天的赌场设在金地花园北边楼10楼的一个住户里面。是张**给我说叫我喊人来玩,后来我就给小*、改焕打电话叫她们来,当时我表弟说我打电话喊人来玩凑个场了,每天给我500元钱。我是今天上午11点多到金地花园北边楼10楼,我去的时候张**、小*、沈某某的老婆都在,还有几个坐主门的年轻人,我也都不认识。他们玩的是300的锅甩白皮,每次都是压50元、100元。当时房间里30到40个人,有一半人是在坐庄钓鱼,还有一半人是在那看,准备混个费用。当时是沈某某老婆张*在那着拿水箱抽水钱,我们吃过饭大概是不到下午2点又开始玩了,还是张*拿着水箱在抽水。大概玩到下午3点半的时候,沈某某从外面回来了,他也到房间看人家玩了,到4点多的时候就被警察发现了。抽水是起到对子了300锅抽50元,600锅是抽100元,要是庄家包一条牌了也是抽100元,要是杀起庄家不喝水了是超过1000元抽百分之十。

今天上午估计打有7000多元的水钱,下午从2点开始,也就一个多小时,大概抽有2000元到3000元的样子,这个钱是张*收拾的。这个赌场开有3天了。从26号开始,26号听沈某某给我说是抽了5000到6000元,27号人也不多,听沈某某给我说和26号抽的差不多。就28号人多点,大概抽有不到10000元,谁知道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也就是叫几个人到赌场上玩,我老表给我发个费用。他开3天场了,到现在一分也没有给我。其实我来赌场上玩包括喊人,也是张小*叫我的,赌场的人我大部分都不认识。我表弟沈某某跟房东谈的房费,我没参与。第一天结束时,沈某某让我给房东的妻子三百元场地费。房东妻子给我们做饭。第一天才十来个人,没挣到钱。第二天我们只是打电话喊了几个人,谁知道好多人都去了,去了几十个人。我打电话喊了两个人,一个叫小*,另一个叫杨**。其他人是听到消息跑去的,好多人是去混喜钱的。

(3)、被告人何*的供述

这个月26号,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表姐桑某某在金地花园支了一个赌场,想找个放冲的,让我去挣点钱。27号我去后见房间里有桑某某和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后来又陆续去有十来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开始甩白皮,我当天放了七、八千块钱,第二天放有大概万把块钱。按九四开,也就是借一万元,只用给9400元就可以了,现金交易,月息冲,到月还我1万元。我这两天盈利两千块钱左右。28号场上有四、五十人,这两天基本上是由桑某某和张*在负责抽水。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28号中午我给沈某某打电话时,他说没事让我到金地花园的赌场上挣个钱,照顾着别让警察来了,还有别让其他人抢水箱里的钱,我去的时候姓申的和冯某某坐在车上,没有说具体给多少费用,一般情况是散场了给,200元到300元不等。我就一直坐在车上到下午一点的时候到赌场上吃饭,吃完饭就下来还坐车上放哨,吃饭大概有二十多人。到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28号中午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没事让我到金地花园他和他表姐的赌场上放哨,给我一天二百元,他让我坐到他车上,如果看到有警察来就给他打电话,后又有两娃一前一后到车上,沈某某交代说今天人多,多操点心,我就一直坐在车上,到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被警察抓了。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014年10月26日上午,我有个朋友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朋友想到家里打牌,我说行,我家里卧室里放着一张自动麻将机,平常也没人来玩。到十一点多,他们过来了,有十来个人,赵某某让我给他们做饭,一天给我三百元,中午给他们做了饭,吃过饭他们就开始玩甩白皮,到晚上五、六点他们就走了,没有在我家吃饭。有个姓桑的女走时给我三百元。到27日11点钟,他们又过来了十几个人,我给他们做饭,姓桑的又给我了三百元。28日,天下着雨,来了几十个人,我做了一大锅米饭都不够吃,又下了面条。他们吃完饭又开始甩白皮,有人在坐庄,有人在钓鱼,还有人在闲看,到三、四点钟警察来将我家的人都带走了。我不知道老板是谁,也不知道有没人在放哨,三百元包括使用我的房子、做饭和麻将机的费用。我就知道有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在场上收钱,赵某某在钓鱼,有坐庄的,28号参赌的可能有三十个人,其他人是在围观。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现场照片

证明: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申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的事实。

另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张*、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刑初字38号
  •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何*,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申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杨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颖博

  • 审判员李金岐

  • 人民陪审员郭小旦

  • 书记员马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