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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3年8月下旬开始,受他人雇佣,在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与古城路交叉口东边路北一集资楼内,采用现金兑换积分、用积分让顾客在游戏机上赌博、再用积分兑换现金的方式,用4台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非法经营“游戏厅”,从中盈利。2013年9月12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和某某、王*、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雇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协助经营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考察,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召刑初字第054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郝磊

  • 书记员郭河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