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甲在邓州市仲景路绿荫网吧西侧租赁房屋,购置“捕鱼机”3台(每台8个工作单元),吸引张**、田*、刘*乙等多人,多次通过“上分退币退分”的方法进行赌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田*、张**、李**、刘*丙、刘*乙证言、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证明、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赌博案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刚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