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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案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1)字第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砍工砍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村民杨*自留山上的林木18株,林木蓄积4.756立方米。另外,被告人李*超出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砍伐了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村民陈*自留山的林木56株,林木蓄积12.611立方米(采伐证许可采伐1.53立方米)。砍伐了巴南区石龙镇白马村村民揭某自留山的林木30株,林木蓄积8.12立方米(采伐证许可采伐1.62立方米)。李*共计滥伐林木蓄积22.33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李*主动到巴南*察支队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杨*、揭*、杨*、杨*、张*、蔡*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木材捡尺笔录及被害人指认现场砍伐照片;石*政府证明;巴南*察支队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他人自留山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罚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巴刑初字第757号
  •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滥伐林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意见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湾的组49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倪伟

  • 书记员曹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