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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界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许昌**民法院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魏*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盗窃罪

1、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学巷街雅戈尔专门店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豫KM1991丰田皇冠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苏烟九盒(鉴定价值405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420元。

2、2013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名烟名酒店门前道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KZH600别克凯越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的手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24元。

3、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DP528吉利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的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70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74元。

4、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武*停放的豫A9AP77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前排中央扶手处的现金700余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82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李**、张某某、武*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的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许昌**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豫KDR960比亚迪S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326元。

2、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的豫KJE075长城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326元。

3、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豫KDLR521比亚迪SF3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68元。

4、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KWJ957雪弗兰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33元。

5、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W3363本田雅阁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88元。

6、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NX067奇瑞威麟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5元。

7、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学巷街雅戈尔专卖店门前,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豫K02086本田奥德赛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52元。

8、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前街春秋楼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豫K73020大众朗逸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4元。

9、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春秋广场棉麻公司家属院门口,将被害人火*停放的豫KJ3671比亚迪G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235元。

10、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春秋楼门前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的豫KW8444福特福克斯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66元。

11、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前街与奎楼街东南角道沿,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的豫K16178奔腾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62元。

12、2013年11月8日3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育才路宣姿美容店门前道沿,将被害人尚*停放的豫KNJ276比亚迪F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76元。

13、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豫K51000本田飞度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76元。

14、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健发御园小区一期南门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的豫A5656U本田CRV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287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李**、张某某、赵某某、火*、张某某、尚*、史某某、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的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许昌**证中心关于对被毁坏汽车玻璃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王世界上诉称,在盗窃过程中损坏财物应择一重罪处罚,应按盗窃罪处罚;原判认定故意毁坏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错误,量刑过重。

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依法裁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学巷街雅戈尔专门店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豫KM1991丰田皇冠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苏烟九盒(鉴定价值405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420元。

2、2013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名烟名酒店门前道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KZH600别克凯越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的手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24元。

3、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DP528吉利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的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70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74元。

4、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武*停放的豫A9AP77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盗窃放置于前排中央扶手处的现金700余元,赃款自肥。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82元。

5、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豫KDR960比亚迪S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326元。

6、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的豫KJE075长城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326元。

7、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豫KDLR521比亚迪SF3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68元。

8、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豫KWJ957雪弗兰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33元。

9、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W3363本田雅阁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88元。

10、2013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县人民医院对面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豫KNX067奇瑞威麟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5元。

11、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学巷街雅戈尔专卖店门前,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豫K02086本田奥德赛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52元。

12、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前街春秋楼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豫K73020大众朗逸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54元。

13、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春秋广场棉麻公司家属院门口,将被害人火*停放的豫KJ3671比亚迪G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235元。

14、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春秋楼门前的马路道沿,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的豫KW8444福特福克斯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66元。

15、2013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前街与奎楼街东南角道沿,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的豫K16178奔腾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62元。

16、2013年11月8日3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育才路宣姿美容店门前道沿,将被害人尚*停放的豫KNJ276比亚迪F6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176元。

17、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许都路交叉口桂水人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豫K51000本田飞度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76元。

18、2013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王**窜至许昌市健发御园小区一期南门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的豫A5656U本田CRV轿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撬烂,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车玻璃价值287元。

上述犯罪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李**、张某某、武*、郭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李**、张某某、赵某某、火*、张某某、尚*、史某某、蔡某某、朱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的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许昌**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书、对被毁坏汽车玻璃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重处罚。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界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予准许。原判对王世界连续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适用法律错误,对王世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关于王世界的上诉理由,经查,王世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8次,已达到毁坏财物10次以上标准,属故意毁坏财物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因此,王世界关于应按盗窃罪处罚,原判认定故意毁坏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错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世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许刑终字第155号
  • 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世界,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家康

  • 审判员高东安

  • 代理审判员张靖

  • 书记员冉红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