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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的故意伤害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轻伤,被告人王**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0元,先前已兑付人民币7000元,余额人民币430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终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人王**赔偿。

三、被告人王**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并真诚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赔礼道歉,张*对被告人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王**从宽处理并能判处缓刑

四、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邮刑初字第0321号
  •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

  • 委托代理人蒋春贵,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文化,务工。

  •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启勇

  • 代理审判员李娟

  • 人民陪审员葛乃富

  •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