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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等与卢*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人卢*赔偿上诉人谢**、谢*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元(含侦查阶段已赔偿的5.3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自动撤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刑一终字第162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男,1963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服务中心员工,住济南市。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乙,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学生,住济南市。

  • 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谢某甲之妻、谢某乙之母。

  • 诉讼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被告人卢*,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局汽车队派驻山东省审计厅司机,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济南**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玉洲

  • 审判员赵从明

  • 代理审判员瞿守印

  • 书记员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