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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如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20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施**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获奖励分75.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施**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六天(刑期至2015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907号
  • 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施**,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龙

  • 审判员蔡明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