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立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人罗*、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
被告人甘**,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密
人民陪审员张卫红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
书记员陆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