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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等与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立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人罗*、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刑初字第442号
  •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

  • 被告人甘**,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密

  • 人民陪审员张卫红

  • 人民陪审员何曼玲

  • 书记员陆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