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于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于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建军
书记员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