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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于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库民初字第3101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于某甲,女,汉族。

  •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于某乙,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建军

  • 书记员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