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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袁*、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库尔**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3月2日做出的库**决字(2012)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91309.07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与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库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袁*、李*某享有31427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库执字第2133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被执行人袁*,男,汉族,

  •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萍

  • 审判员:段凤梅

  • 审判员:陈杰

  • 书记员: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