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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许**、许*乙与林**、林**、林*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许**、许**与被执行人林**、林**、林*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许**、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林**、林*丙归还彩礼人民币一十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秀执字第428-1号
  •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 申请执行人许*甲,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 申请执行人许*乙,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 被执行人林*甲,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 被执行人林*乙,女,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 被执行人林**,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一航

  • 执行员刘仁瑞

  • 执行员李慜

  • 书记员赵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