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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LIU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LIU、张*于2013年11月5日通过某交友网站相识并均有好感。11月10日,LIU回国后即与张*见面,并开始了同居生活。11月12日,由LIU出资264500元购车款,并缴纳了30900元购置税购置了一台北京奔驰轿车,该车登记在张*名下并由张*使用至今。11月24日,LIU返回了澳大利亚。2014年1月26日,LIU回湖南过年,因张*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而提出分手。分手后,因LIU向张*提出返还车辆或购车款未果而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LIU、张*并未有明确的婚约承诺,但双方通过交友网站相识不久继而同居生活,LIU又出资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张*名下的行为,可认为LIU有与张*缔结婚姻的目的,故LIU赠送张*车辆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经生效,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LIU赠与财产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车辆仍归张*所有;一旦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LIU赠与财产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车辆应归LIU所有,如车辆仍归张*所有,则与LIU当初给付张*数额较大财物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本案中,车辆虽已登记在张*名下,并由张*实际使用至今,但因LIU、张*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LIU现起诉请求张*返还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LIU29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3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总计7751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请求: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用推测、揣摩的方法认定被上诉人购买汽车赠送上诉人系双方之间的婚约意思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交往过程中没有达成婚约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或见双方父母,不存在婚约的事实;三、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出示微信证据材料的原件及截图的情况下,对该类型证据进行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LIU答辩称:被上诉人LIU于2013年11月10日回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见面当天即同居,说明双方是有婚约意识的,原**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婚约为前提或者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形成的人身财产的法律关系;婚约关系与恋爱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婚约或者是否有结婚的明确意思表示。本案中,LIU与张*虽然没有明确的婚约意思表示,但从LIU出资295400元为张*购买车辆的行为可以认定LIU有与张*缔结婚约的目的,该车辆应视为婚约财产而不应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财产。婚约财产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婚约终止时,视为条件未成就,小额赠与的酌情不予返还,对于大额赠与的参照彩礼的规定酌情予以返还。车辆返回时不应按其购车时的价格,而应综合考虑分手时间点时的车辆的自然损耗与市场价格以及双方相处的时长、分手原因等因素计算返还金额。故,本院结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张*应返还LIU购车款24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

二、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人民币240000元;

三、驳回LIU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3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1元,共计13482元,由LIU负担4482元,张*负担9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249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 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IU。

  • 委托代理人王阳震,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柳江华

  • 审判员王晓虹

  • 代理审判员刘忠二

  • 书记员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