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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白**、肖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一终字第18号
  •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甲,女,汉族,1993年10月13日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

  •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党雪仁

  • 审判员王淑君

  • 代理审判员鲍丽娜

  •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