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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李**、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李**、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盐民初字第47号
  •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龚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 被告李*甲,女,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 委托代理人苏振军,系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李*乙,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 被告冯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被告冯某某的丈夫,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娟红

  • 审判员赵培羽

  • 人民陪审员陈晓玲

  • 书记员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