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李**、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李*甲,女,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委托代理人苏振军,系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乙,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冯某某,女,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被告冯某某的丈夫,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娟红
审判员赵培羽
人民陪审员陈晓玲
书记员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