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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在商城县上石桥镇大十街附近租用一间门面房,并在该房内设置一组6座打鱼机、7台老虎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2015年2月5日,该赌场被商城县公安局上石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及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商城县公安局赌博机检验鉴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三、被扣押的一组6座打鱼机、7台老虎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524刑初6号
  •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卢颖

  • 代书记员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