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盱**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大桥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云云
书记员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