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
法定代表人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杜**,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少罕
书记员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