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帅国诉被告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帅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帅国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买帅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买帅国,男,汉族。
被告田**,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悦
审判员陈艳梅
人民陪审员徐燕燕
书记员赵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