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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帅国与田建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帅国诉被告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买帅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买帅国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买帅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27民初字第196号
  •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买帅国,男,汉族。

  • 被告田**,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悦

  • 审判员陈艳梅

  • 人民陪审员徐燕燕

  • 书记员赵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