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景志涛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0814.1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景**,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强
审判员杨立谦
审判员冯吉臻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