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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景志涛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0814.1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1523执225号
  •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景**,男,汉族,住茌平县。

  • 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 法定代表人: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强

  • 审判员杨立谦

  • 审判员冯吉臻

  •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