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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钟**、第三人鲁药**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商初字第27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 委托代理人郭玉文,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万冬梅,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王**,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 被告钟**,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

  •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 第三人鲁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362号。

  • 法定代表人崔**,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殷媛,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培森

  • 代理审判员王鹏飞

  • 人民陪审员李荣君

  • 书记员马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