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钟**、第三人鲁药**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郭玉文,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万冬梅,烟台昆嵛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钟**,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娟,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第三人鲁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362号。
法定代表人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媛,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培森
代理审判员王鹏飞
人民陪审员李荣君
书记员马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