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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赤峰五**限公司管理人与王智慧、关**、胡**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五**限公司管理人与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五**限公司管理人与王**请求确认债权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五**限公司管理人与孔**请求确认债权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五**限公司管理人与崔**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张**、牛全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出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
被告周**,男,出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俊峰
书记员陈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