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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83民初628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出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

  • 被告周**,男,出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俊峰

  • 书记员陈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