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共**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凌源**管理中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军,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
原审被告凌源**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