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李明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住承德市。
原告李**,住承德市。
被告李明智,住承德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韩君
书记员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