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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李明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与被告李明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李**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双桥民初字第2294号
  •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土地补偿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住承德市。

  • 原告李**,住承德市。

  • 被告李明智,住承德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韩君

  • 书记员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