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许**之间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3,09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金**,组长。
被执行人许**,男,1978年7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审判人员
执行员崔永埙
书记员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