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平顶山**道大营社区第五居民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
被告平顶**道大营社区第五居民组。
代表人曲国平,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珉
书记员孟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