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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等十六人诉被告沈阳**工务段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等十六人诉被告沈阳**工务段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英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等十六人诉讼代表人史*、荆**及委托代理人白**、齐贵山,被告沈阳**工务段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在给大郑线67公里处(长约500米、宽约50米、阜蒙县十家子镇牤牛营子村)打除草剂过程中,除草剂飘移,造成十六名原告共36.3亩玉米停止生长,甚至枯死,不能抽穗结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082.69元,其中鉴定费3000.00元、视频照片资料费380.00元、路费1318.00元、饭费42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工务段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下旬,被告在临近原告承包地的铁路路基上喷洒除草剂,造成铁路沿线原告种植的玉米绝收,其中史林5亩、孙**1.5亩、李*1亩、史淑琴2亩、张**2亩、荆**1亩、荆广楼3亩、刘**1.8亩、李*0.5亩、鲁*1.7亩、孙**4.5亩、荆广成1.5亩、荆广禄1亩、王**1亩、隋焕成1.8亩、鲁*7亩。2014年8月15日,阜蒙县植物保护站组织专家组,对与铁路走向平行呈带状分布的原告的玉米作物受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结论为,上述地块玉米植株受害应为临近地域用化学除草剂产生的飘移药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家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调查该镇5农户2014年玉米产量后平均计算得出2014年十家子镇玉米平均亩产910公斤的结论。阜新**县统计局证明2013年十家子镇玉米平均亩产1294斤。阜蒙县2014年粮食玉米市场收购价格每公斤2.36元。庭审中,被告称喷洒的涉案除草剂系北京燕化永乐生**限公司生产的速效型草灌净并提供了购买该产品的发票以及该产品使用说明。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门井春的证人证言,十家子镇人民政府证明,阜蒙县**村民委员会关于原告玉米受害面积的证明材料,阜蒙**护站组织专家吕**、谢**、田**对原告玉米受害地块调查后由吕**、谢**、田**共同签署的鉴定报告,阜新蒙古**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2014年十家子镇玉米产量调查表,阜**计局证明,阜蒙县物价局证明,被告提供的购买北京燕化永乐生**限公司生产的除草剂的发票以及速效型草灌净使用说明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被告在原告受害玉米地附近使用除草剂且原告的玉米作物受害原因系临近地域用化学除草剂产生飘移药害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就其在原告受害玉米地附近使用除草剂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以及其在原告受害玉米地附近使用除草剂的行为与原告玉米绝收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仅举证其使用的涉案除草剂系北京燕化永乐生**限公司生产的速效型草灌净显然不能达到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标准,因此,对原告玉米绝收给原告造成地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由于阜**计局和阜**价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更具权威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参照阜**计局和阜**价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具体赔偿数额应为原告受害土地亩数、阜**计局出具的2013年十家子镇玉米单产量、阜**价局出具的2014年玉米收购价格之积。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000.00元、视频照片资料费380.00元、路费1318.00元、饭费427.00元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二款、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沈阳铁**赔偿史林等十六人玉米绝收损失55427.20元,其中史林7634.60元、孙**2290.38元、李*1526.92元、史淑琴3053.84元、张**3053.84元、荆**1526.92元、荆广楼4580.76元、刘**2748.46元、李*763.46元、鲁*2595.76元、孙**6871.14元、荆广成2290.38元、荆广禄1526.92元、王**1526.92元、隋焕成2748.46元、鲁*10688.44元,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501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00137号
  •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男,汉族,农民。

  • 原告孙**,男,汉族,农民。

  • 原告李*,男,汉族,农民。

  • 原告史**,女,汉族,农民。

  • 原告张**,男,汉族,农民。

  • 原告荆**,男,汉族,农民。

  • 原告荆广楼,男,汉族,农民。

  • 原告刘**,女,汉族,农民。

  • 原告李*,男,汉族,农民。

  • 原告鲁*,男,汉族,农民。

  • 原告孙**,男,汉族,农民。

  • 原告荆**,男,汉族,农民。

  • 原告荆**,男,汉族,农民。

  • 原告王**,男,汉族,农民。

  • 原告隋**,男,汉族,农民。

  • 原告鲁*,男,汉族,农民。

  • 原告诉讼代表人史*、荆**。

  • 原告委托代理人白立峰,系阜蒙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委托代理人齐贵山,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路局阜新工务段,地址阜新海州区振兴路110号。

  • 负责人杨**,该工务段段长。

  •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连宝,男,汉族。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清海,系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英凯

  • 书记员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