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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文**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25日约1044时,“港泰台州”轮和“桃园”轮在天津港外发生碰撞,造成“桃园”轮沉没,并发生溢油。2014年8月25日1211时,接到天津海事局通知,申请人组织协同另外三家清污公司(天津盛**有限公司、天津环**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一并安排溢油应急清污工作。截至2014年10月1日,共计进行38天的溢油应急、清污作业和警戒巡逻工作。因上海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清污费10374003.7元和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清污作业说明、航海日志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碰撞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津海法登字第28号
  •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4号楼2门702室。

  • 法定代表人:门连凯,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云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秀杰

  • 审判员董丽娟

  • 代理审判员马士骏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