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25日约1044时,“港泰台州”轮和“桃园”轮在天津港外发生碰撞,造成“桃园”轮沉没,并发生溢油。2014年8月25日1211时,接到天津海事局通知,申请人组织协同另外三家清污公司(天津盛**有限公司、天津环**有限公司、天津**限公司)一并安排溢油应急清污工作。截至2014年10月1日,共计进行38天的溢油应急、清污作业和警戒巡逻工作。因上海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清污费10374003.7元和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清污作业说明、航海日志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碰撞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天津瑞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4号楼2门702室。
法定代表人:门连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云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秀杰
审判员董丽娟
代理审判员马士骏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