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美高**公司、浙江永**限公司、王**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00号恒生湾仔大厦3楼3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骆克道53-55号恒泽商业大厦15楼1501(136)室。
法定代表人施荣照,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永**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42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被告王**,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昆亮
书记员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