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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13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9号
  •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香**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骆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

  •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

  •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东泽。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昆亮

  • 书记员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