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香**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骆克道447-449号中威商业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昆亮
书记员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