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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通**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257-3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182号1幢101室。

  •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顾华

  • 代理审判员黄中华

  • 代理审判员王立朋

  •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