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182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华
代理审判员黄中华
代理审判员王立朋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