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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色世界演歌厅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宜兴市金色世界演歌厅(以下简称金色世界歌厅)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知民辖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声影公司提供公证文书等证据,证明其公司获得了《错错错》等多部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及以声影公司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授权;另证明金色世界歌厅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放映上述侵权作品。故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院享有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本案系声影公司与金色世界歌厅因作品表演权产生的侵权纠纷,符合本院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范围。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宜兴市,诉讼标的额未超过200万元,且不属于江苏省**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该院裁定驳回金色世界歌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金色世界歌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声影公司起诉宜兴市多家KTV,对于宜兴市KTV行业有重大影响,本应当由江苏省**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声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宜兴市,诉讼标的额未超过200万元,金色世界歌厅也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锡知民辖终字第00015号
  • 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金色世界演歌厅,住所地江苏省**太滆西路60号。

  • 负责人:徐**。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辉

  • 代理审判员王昌颖

  • 代理审判员吴晓东

  • 书记员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