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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9)二中少刑初字第1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士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曲士壮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希站、徐**,被告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叶*,被告人王**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国玉芬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二万四千三百五十七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高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士壮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2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士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27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士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北京**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曲士壮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北京**管教所指派监狱警察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曲士壮,证人杜**、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8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曲**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曲**予以减刑。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提出的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曲**在服刑期间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具备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情节恶劣,获奖后有殴打他犯的违法行为,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士壮于2015年8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但在被报请减刑期间,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在监狱内殴打他人,违反监狱的规章制度。

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罪犯奖励通知书、证人杜**的证言,罪犯曲士壮当庭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曲**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虽然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但却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竟在监狱内动手打人,违反监狱的规章制度,不能认为有悔改表现。根据上述情况,罪犯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曲士壮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刑更2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曲士壮,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赖琪

  • 代理审判员

  • 赵松

  • 人民陪审员

  • 刘秋香

  • 书记员索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