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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8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以(2009)二中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共获表扬5次,2015年2月获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2刑更2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强奸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董**,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国惠

  • 审判员唐仑

  • 代理审判员

  • 刘彩霞

  • 书记员李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