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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不满网友刘某某与其断绝交往,便开车来到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刘某某居住的楼下,遇到刘某某丈夫被害人孙某某,二人便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某用从其车内取出的尖刀将孙某某背部、肩部扎伤。二人厮打夺刀过程中,李*某手被割伤,头面部、肋骨被孙某某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胸背部、左肩部外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庆安县庆安镇联成公寓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的加害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尖刀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书,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手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0781刑初9号
  •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峰

  • 书记员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