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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宣判后,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4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对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邱**称要找戚某某要回办事送的3万元钱,安排李**等人多次跟踪戚某某所驾车辆,伺机作案。2009年1月20日,邱**、李**等人冒充省纪委工作人员,以调查案件名义将戚某某及其所驾车辆带至余**养殖场内,搜出戚某某身上约4000元现金、价值6000元提货卡、价值1000元百货赠品卡及车上现金10000元、香烟、茶叶等财物。后用电警棒多次电击戚某某,逼戚承认“贪污受贿事实”,提出让戚某某拿100万元“摆平此事”,戚某某答应给付30万元后被放走,后因被害人报案而索要未遂。李**分得赃款1000元及1000元的提货卡,案发后,李**退赃1000元,公安机关从其同案犯处提取提货卡、百货赠品卡各1张,追缴涉案赃款18000元。该犯系从犯;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2015年8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罪犯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获得表扬(有效分34.5分);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期末节余13.5分)。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刑更300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敲诈勒索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豫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进

  • 审判员张永增

  • 人民陪审员靳霞

  • 书记员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