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罪犯程**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盼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两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1刑更826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程**,男,汉族,1989年9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