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胡永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许**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胡**、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629.02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胡**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胡**、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胡**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日19时许,胡**因怀疑同村村民孔*不让其子从孔家门口过,遂与其妻、母到孔*家进行质问,孔**辩解,胡**伙同胡**用拳头击打孔*头部,后胡**将孔*甩倒在地,孔*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孔*系被钝性物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组织挫伤出血而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37分);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期末节余1分)。河**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永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刑更292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胡**,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豫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进

  • 审判员张永增

  • 人民陪审员靳霞

  • 书记员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