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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1年8月15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9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以(2001)高刑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本院对被告人景佑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一中清刑减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0年3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2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1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共获表扬6次,2014年2月获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景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2刑更7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景*,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司**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国惠

  • 审判员唐仑

  • 代理审判员

  • 刘彩霞

  • 书记员李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