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湖州**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湖吴**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吴**(行)监(2015)第33050200005号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我院(2013)湖吴**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建议我院依法再审。我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审原告:湖州**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移沿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州**区开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
负责人:张**,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洪
审判员施同生
代理审判员李元光
书记员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