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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山东郯城**有限公司归义支行任职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配合他人冒名借款,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调查义务,编造借款申请资料,违法发放贷款十二笔共16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2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万某某的名义借款,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6月10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8.5万元。

2、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违法向李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10年11月7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10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9.65万元。

3、2009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万某某的名义借款,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10年2月11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2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9.9万元。

4、2008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万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10年2月12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2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9.81万元。

5、200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徐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徐某某发放贷款8万元。2010年10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7.97万元。

6、2009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万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15万元。2011年1月31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2年1月10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4.9万元。

7、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耿某某以徐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徐某某发放贷款8万元。2012年3月19日,授信期限内重新办理贷款手续。2013年3月1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7.99万元。

8、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李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李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10年5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9万元。

9、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叶*以李某某的名义进行借款,违法向李某某发放贷款3万元。之后多次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0年2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2.2万元。

10、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万某某以徐某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违法向徐某某发放贷款6万元。2010年8月24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8月20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5.84万元。

11、200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配合徐某某以孙某某的名义进行贷款,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12万元。2010年8月5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1.86万元。

12、2008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编造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信息、虚构贷款用途,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09年4月8日,授信期限内重新办理贷款手续。2010年4月21日,办理借新还旧手续。2011年4月20日贷款到期结欠本金19.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被聘任为郯城县归义信用社客户经理后,行使对外发放贷款的职权,可以认定其为银行工作人员,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但根据法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书来认定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对此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司法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郯刑初字第345号
  •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徐**、刘*,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占争

  • 审判员颜廷湘

  • 人民陪审员梁蕴

  • 书记员杨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