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新刑公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石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监狱提出,罪犯刘**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1刑更424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河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玲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