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司恺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有限公司恺丰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一层01单元。
代表人高*,行长。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丽君
代理审判员乔伟
代理审判员王嬿
书记员周朋辉